PPP財政管理辦法再評:體現政府與社會資本平等,方便項目融資
編輯日期 2016-11-17 閱讀次數:2059 次
財政部在短短半個月之內連續發布了《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90號、《關于聯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加快推動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財金[2016]91號、《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92號,連續三個重頭文件,這是要逆天的節奏啊!
今天咱們重點解讀財金[2016]92號文,這個文件也是亮點多多,揀重點一條條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公用、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養老、旅游等公共服務領域開展的各類PPP項目。
解讀:適用領域羅列了15個行業,同財金[2016]90號保持一致,此處不多說。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協同配合,共同做好項目前期的識別論證工作。
政府發起PPP項目的,應當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社會資本發起PPP項目的,應當由社會資本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社會資本方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解讀:亮點來了!增加了社會資本發起的PPP項目,由社會資本方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然后提請政府進行相關論證。這個社會資本方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的改變值得點贊,說明財政部認識到某些項目由社會資本方編制實施方案更符合市場需求,但是哪些項目適合這種發起方式沒有明確,實際操作可能會存在灰色操作空間。
第五條新建、改擴建項目的項目實施方案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論證文件編制;存量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依據還應包括存量公共資產建設、運營維護的歷史資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等。
解讀:注意,此處提的是項目實施方案,而財金【2014】113號文操作指南提的是初步實施方案。此處改變是有實施意義的,結合后面幾條會知道原因。
第六條項目實施機構可依法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委托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編制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受托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獨立、客觀、科學地進行項目評價、論證,并對報告內容負責。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共同對物有所值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物有所值評價審核未通過的,項目實施機構可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后重新提請本級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經審核通過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評價報告組織編制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統籌本級全部已實施和擬實施PPP項目的各年度支出責任,并綜合考慮行業均衡性和PPP項目開發計劃后,出具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審核意見。
解讀:這幾條連貫起來,整理出來工作流程是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調整實施方案,這個流程就與財金【2014】113號文操作指南的流程不一致了,原來是初步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這個改變值得認同,因為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基礎就應該是實施方案,不同的實施方案會有不同的結果。而以往很多PPP項目都忽略了項目初步實施方案環節,影響了項目操作質量。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PPP項目開發目錄,將經審核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納入PPP項目開發目錄管理。
解讀:提醒注意PPP項目開發目錄的重要性。
第十四條參加采購評審的社會資本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內容最終被全部或部分采納,但經采購未中選的,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補償。
解讀:尊重社會資本參加評審的時間精力費用的投入,真正體現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平等合作的精神!
第十條PPP項目合同審核時,應當對照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及采購文件,檢查合同內容是否發生實質性變更,并重點審核合同是否滿足以下要求:
(四)合同應當根據項目基準成本和項目資本金財務內部收益率,參照工程竣工決算合理測算確定項目的補貼或收費定價基準。項目收入基準以外的運營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
解讀:特別點是項目資本金財務內部收益率,而不是項目內部收益率,要特別注意財務測算及收益率標準。
第十八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將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保障政府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履約能力。
第十九條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的PPP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編制程序和要求,將合同中符合預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報請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解讀:明確了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財政預算的流程:中期財政規劃-年度財政預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預算編制要求,編報PPP項目收支預算:
(一)收支測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當年PPP項目合同約定,結合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支出績效評價結果等,測算下一年度應納入預算的PPP項目收支數額;
解讀:測算PPP項目收支數額的時間都規定好了,好細致!
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按照事先約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產出、實際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續性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出評價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合理安排財政預算資金。
解讀:PPP項目執行中,會產生一個專業做績效評價的機構,要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專業性,對PPP項目執行會產生良好保障作用。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PPP項目合同約定確定項目公司資產權屬。對于歸屬項目公司的資產及權益的所有權和收益權,經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依法設置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或進行結構化融資,但應及時在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上公示。項目建設完成進入穩定運營期后,社會資本方可以通過結構性融資實現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務持續穩定提供的除外。
解讀:明確可以將資產及權益的所有權和收益權依法設置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或進行結構化融資,有利于項目融資。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PPP項目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項目運行質量,嚴禁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合規性審核,確保項目屬于公共服務領域,并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相關前期論證審查程序。項目實施不得采用建設-移交方式。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資設立項目公司的,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規定以及PPP項目合同約定規范運作,不得在股東協議中約定由政府股東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對社會資本方股東的股權進行回購安排。
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結果和PPP項目合同約定,嚴格管控和執行項目支付責任,不得將當期政府購買服務支出代替PPP項目中長期的支付責任,規避PPP項目相關評價論證程序。
解讀:嚴禁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項目實施不得采用建設-移交方式!政府不得股權回購!不得繞道政府購買服務!連下四道紅牌,好嚇人!
好了,別的就不多說了,夠咱們大家消化一陣子了!
可惜的是,在財政部6月份的征求意見稿中,讓社會資本、金融機構最興奮的亮點沒有形成在本次暫行辦法中,那就是【建立結算扣款機制】上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下級財政部門嚴格履行PPP合同。沒有及時足額向社會資本支付政府付費或者提供補貼的,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辦理。經法院判決后仍不執行的,由上級財政直接從相關資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可能這一條還不成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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